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黑教人函[2018]182号)文件要求,要求我院集中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各省属高校开展的创新示范活动。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新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从严从紧的要求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清理面向县(市、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各单位清理后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一律取消;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近似的一律合并。清理工作期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时间节点
各单位要按清理工作的要求,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列出清单,提出拟保留、合并或取消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同时认真填写《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3)。于4月28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报人事处。
附件1: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黑教人函[2018]182号).doc
人事处
2018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