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院系管理的实施意见》(院政发[2013]1号)、《齐齐哈尔医学院关于进一步简化奖助学金等下移事项管理程序的通知》(院政发[2013]108号)文件要求,院长办公会批准,从2013~2014学年起对教师授课酬金发放办法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职能变化 教师授课酬金发放程序由原各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逐级报送、审核转变为各教学单位直接报送财务处。 二、单位与部门职责 1、各教学单位:在遵照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院政发[2009]114号)、《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院政发[2012]7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部门自行确定超工作量学时授课酬金发放办法。 2、财务处:按照各教学单位授课酬金报表发放教师授课酬金。 3、教务处:每学年末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师任课报表核定各教学单位超工作量当量学时。 4、人事处:每学年末会同教务处、财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量及教师职务等级变化核定分配下学年授课酬金预算。 三、授课酬金预算及执行 每学年以上一学年各教学单位实际超工作量当量学时产生的授课酬金指导下一学年预算,如第二学期教学工作量增加幅度过大,预计超出预算,可提交情况说明,进行预算调整。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课程系数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院政发[2012]79号)执行。其它“当量学时计算办法”、“ 理论课合班学时系数”、“ 实验课学时系数”、“专业技术职务课时津贴标准”、“ 兼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院政发[2009]114号)文件执行。取消督导系数对授课酬金影响,2014学年各教学单位具体授课酬金预算分配见表1。 四、发放程序 1、各教学单位在自行规定的时间内,专人统计填报授课酬金报表,部门内留存备案,教师查阅无异议,部门领导签字后报送财务处。同时电子版授课酬金报表报人事处备案。 2、财务处依据各教学单位授课酬金报表发放教师授课酬金。 五、监督检查 每学年末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授课酬金发放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临床教师授课酬金按学期发放。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表1 2013~2014学年各教学单位授课酬金预算分配 联系人:齐占朋 联系电话:2663311
人事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