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文明单位标兵奖金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18浏览次数:318


全院教职工: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的决定,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获取文明单位荣誉年度(我院评审年度为2012年度)一次性奖励,正式在编职工、编外职工(包括人事代理、集体顶岗人员)及本年度离退休人员,按上级批复资金额度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120%作为奖金,依据2012年度考勤情况在2013年12月校内工资中兑现。

 特此通知。

 宣传部、财务处、人事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