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依据黑政发〔2012〕66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从2013年6月1日起调整临时工工资,最低标准1050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如下:
白班值班:1050元;
教室管理员:1050元;
夜班值班、更夫:1100元;
卫生所卫生员、收款员:1100元;
卫生所计价员、打字员:1150元;
实验室教室管理员:1200元;
房产科维修人员:1200元.
请个人核对,如有疑问咨询人事处。
人事处
2013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