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院政发【2009】114号)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2-10-05浏览次数:2122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体系、实行岗位设置管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调动全院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
2002年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原则

以津贴为导向,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强校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及管理水平。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岗位津贴类别及等级以定编定岗为基础,强调岗位考核;建立绩效津贴,奖励特殊贡献;建立专项津贴,体现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发挥特殊作用。

二、发放对象

学院本部在职在编职工根据岗位类别及相应条件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及专项津贴。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不享受校内津贴。

三、津贴类型

㈠岗位津贴 

1、专业技术类岗位津贴:分教学、科研、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

教学岗位津贴:专任教师享受此类津贴。

科研岗位津贴:科研所及各学院研究室教学、科研系列职务人员享受此类津贴。

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教学辅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科研岗位辅助人员享受此类津贴。

2、管理类岗位津贴: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享受此类津贴。

3、工勤类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享受此类津贴。

绩效津贴包括超工作量课时津贴及特殊业绩津贴。

专项津贴按确定的特殊岗位及特殊人才发放。

四、津贴标准

各类岗位津贴、超工作量课时津贴及专项津贴标准见附1,特殊业绩津贴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院政发[2006]66号)文件。

五、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发放: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岗位津贴按总额的60% 进入月工资,计发12个月。另外40% 根据每学年考核结果及完成基本工作情况发放。基本工作量指专任教师承担校本部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教学任务中完成的课时数。

教师基本工作量为216 当量学时/学年,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完成基本工作量,岗位津贴全额发放,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课时按相应当量课时标准的40%减少发放。

1、当量学时计算办法:以理论授课45分钟计1学时为基本学时单位。

当量学时=(理论课学时×合班学时系数) ×当量系数+实验课学时×实验课学时系数

理论课合班学时系数:60-120人按1.2学时核算,121人以上按1.5学时核算。

实验课学时系数:一般实验课按25-30人一组, 0.6学时核算;体育实践课按0.7学时核算;解剖实验课按0.8学时核算;计算机、外语实践课91-120人按0.9学时核算,121人以上按1学时核算。

当量学时系数:公共课1.0、基础课1.25、专业及专业基础课1.5

216当量学时/学年相当于公共课216学时/学年,基础课180学时/学年,专业及专业基础课144学时/学年。

2、课程类别划分:见课程分类对照表(附2)。

3、要求讲师、副教授、教授以承担理论课为主,助教原则上承担实验课。

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1、超工作量课时津贴每学年按超过规定基本工作量部分,按当量学时课时标准计发(标准见附1)。

2、审批程序每学年末教务处、成教学院按教学计划分别审核各学院、教学部承担的教学任务,计算超工作量当量学时,按规定标准计算课时酬金,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

学科带头人(含后备带头人)及博士补贴发放按相应考核办法执行。

博士、硕士导师岗位补贴,培养人数及起止时间等由科技处统计,人事处审核。

六、其他有关规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发放

⑴离岗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

⑵教学质量评估为C级的教师,停课整顿期间;

⑶党内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不予发放一年;

⑷党内外警告及以下处分,不予发放半年;

⑸刑事拘留、劳教、判刑期间。

2、考勤规定

⑴事假:1天扣发两天,7-14天扣发当月;15-29天扣发三个月;30-89天扣发半年;三个月扣发全年。

⑵病假:按发生天数扣发,连续或累计3个月扣发半年;连续或累计6个月扣发全年。

⑶旷工:1天扣发1个月,2-3天扣发3个月,4-6天扣发半年,7天扣发一年。

3、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及进修学习人员减半发放。

4、因职务、职称变动岗位类别及级别发生变动人员,其岗位津贴从变动下一个月调整;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它原因不符合专项津贴条件的人员,其相应专项津贴从变动或变化下月起停发。

5、处、科级干部不担任实职后,继续在岗承担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达到岗位考核及工作量要求,岗位津贴标准依据所在岗位及职称级别确定(处级干部可执行原岗位标准);未承担相应工作的处级调研员岗位津贴按原岗位标准下浮一级发放。

6、具有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者,岗位津贴按就高原则发放,各岗位不可兼得。

7、各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兼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64当量学时,在64108当量学时间计发超课时津贴;各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党政机构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应超过64当量学时及30当量学时,在规定的工作量内计发超课时津贴。

8、科学研究课题转换教学工作量按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97月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津贴分配标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