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医学院人事处
责 任 人:劳资科长、人事处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98]10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根据《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审核条件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及困难证明材料。
四、受理程序
根据《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结合实际情况,需提交的材料为:
(一)去逝职工死亡证明;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补助子女的,需提供女子在校证明;
(四)遗属本人身份证及领取补助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时限
自遗属提交上述材料后的下一月执行。
六、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附件:《理遗属补助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