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2010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报异地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1浏览次数:912


各参保单位: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每年10月份可办理一次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撤销,选择医疗机构变更的业务。异地安置业务办理后一年内不可以变更。 

一、办理异地安置申办和选择医疗机构的变更,由参保单位填报《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名册》,并携带一份参保人异地长期居住证明。 

二、《异地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表》由本人填写,并在所居住地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盖章。报销时提供。 

三、单位经办人员每年1月份以后的每周三到财务科(1204室)领取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并负责发放给异地安置本人。没有按时领取的单位,造成个人帐户无法计息,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四、异地安置申办、撤销、选择医疗机构的变更业务的办理由市医疗保险局管理科负责(医保局三楼大厅增减变动窗口)。时间是10月份正常工作日。

 

人 事 处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异地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