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9月1日正式启动职工2009-2010年度考核以来,各院、部、处在执行院政发【2010】118号文件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其中需要进一步界定及明确的疑点、难点问题,经研究补充说明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1、教学科研岗位享受处级待遇干部的教学科研人员,量化考核时可等同于恢复高考前毕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中的学术业绩考核为参考项,以教学数量、教学质量、民主测评三项为考核项,按照100分折合计算。 (考核办法第2页)
2、病理中心视为独立核算单位,其人员不在此次考核范围之内。|
3、以工代干及工人编制在管理岗位从事职员工作人员,可按职员进行考核。
二、组织测评
4、职员、工人组织评价由所在部处处科级干部、班组长等组成考核小组完成组织评价,占总分值40%,评价得分上报人事处。(考核办法第4页)
三、教学工作量
5、参加外语口语培训班的人员,培训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取个人所在教研室当学期的平均工作量。
6、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如达到所在部门其他教师平均工作量的1/2以上,但低于平均工作量的人员,其记分按照平均工作量记分;如超过平均工作量的或低于平均工作量1/2的人员,其记分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 (考核办法第4页)
7、科研立项转化的学时不记入教学工作量。
四、科研立项记分
8、学术业绩考核项目中,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与本专业学术论文等同按照考核办法相应标准记分,综述、个案不记分。(考核办法第10页)
9、科研成果记分时只立项未结题者,立项不记分,如有资金资助在立项期限内按照每万元记1分;如项目已结题,按照考核办法相应标准记分;同一立项和结题先后项目参与人有变化的以结题为准。(考核办法第12页)
六、教材与学术著作记分
10、除国家级规划教材外,其他教材、专著、译著等前三名按照相应标准记分,其他人员不记分。(考核办法第13页)
11、主要完成人记分方法举例表(考核办法第12页),教学工作考核表(考核办法第19页)及学术业绩考核表(考核办法第20页)部分修订,具体见附件。
人事处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