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1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十二种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8-24浏览次数:633


各参保单位:

为了减轻参保职工因诊治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2009年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市医保局决定在2010年继续为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所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十二种,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请参保职工将符合以上十二种疾病鉴定标准人员的申报材料在限定时间内上报至申报鉴定单位。

二、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病种

自付比例

每年最支付限额(含自付费用)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0%

3,600

糖尿病

6,000

肝硬化

8,000

恶性肿瘤

5,000

脱髓鞘病

5,000

帕金森病

4,5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0,000元;第2-310,00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血友病

20,000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8,000,待遇期12个月

尿毒症

10%

10,000

肝移植术后

第一年50,000元;第2-330,000元;3年后每年10,000元。

肾移植术后

50,000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份分段支付,即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支付,每个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糖尿病500元、肝硬化670元、恶性肿瘤420元、脱髓鞘病420元、帕金森氏病380元、尿毒症840元、血友病1,670元、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670元、肾移植术后4,170元,肝移植术后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根据每年支付额度的十二分之一予以支付。

四、上述十二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特殊慢性疾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将符合特殊慢性病条件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要求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与鉴定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参保单位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手续,也可统一组织申报和约定鉴定时间。

五、申报及鉴定地点

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职工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具有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鉴定。申报的卧床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在申报截止日10天前进行申报,申报地点应在相应居住区域内或较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如下:

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病: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203医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一厂医院、二厂医院、附属三院东区(原车辆厂医院)、农垦医院、公安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

2、糖尿病:第一医院、中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建华医院、农垦医院、华安医院。

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华安医院。

4、冠脉支架植入术后:第一医院、中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华安医院。

5、尿毒症: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203医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华安医院。

(二)鉴定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1、第一医院:2406895

2、第二医院:5907472

3、中医医院:8923253

4、医学院附属一院:68661456866979

5、医学院附属二院:2739678

6、医学院附属三院:2697307

7203医院:6878522

8、建华医院:2651407

9、和平医院:2183017

10、一厂医院:5984024

11、二厂医院:2818533

12、车辆厂医院:29441262943853

13、农垦医院:2891901

14、公安医院:6106542

15、北钢医院:6800997

16、华安医院:6688426

六、申报范围

12009年鉴定合格(含免检参保人员)的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帕金森病、脱髓鞘病、恶性肿瘤(指手术后未满3年、乳腺癌手术后需内分泌治疗未满5年)、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病未满三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本次不再重新鉴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医保局已将此类人员筛选后通知参保单位告知本人,也可到齐齐哈尔医疗保险局网站查询。

22009年鉴定合格(含免检参保人员)的恶性肿瘤患者,如手术已满3年(乳腺癌经内分泌治疗已满5年)且未复发,本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果术后满3年(乳腺癌术后经内分泌治疗已满5年)且恶性肿瘤复发的参保人员,须重新申报。

32009年鉴定合格(含免检参保人员)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本年度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4、对于既往没有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本年度所鉴定十二种特殊慢性病种之一)的相应病种。

5、本次纳入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如参保人员为2010111后实施手术的病人,可在手术出院后到医疗保险局随时申报,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七、由于本次鉴定的目的是使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以在门诊进行医疗,故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暂不能享受特殊慢性病的相应待遇,在本次鉴定中不必申报。

八、由于本次为特殊慢性病患者支付医疗待遇是依据2009年度全年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制定的,故参保时间不满一年的人员暂不能享受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待遇,在本次鉴定中不必申报。

九、申报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报表》(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一般项目填写齐全,IC卡号必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职工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申报。

3、本次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职工所患特殊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患者反馈结果,也不为患者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不再返还,如原始材料病人需要,请上交复印件。

4、由于病情的原因致使卧床不起不能到指定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申报人员,请在《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并由接待申报的医院负责到参保人员家中鉴定。

十、申报鉴定时间

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起始日期为201091,鉴定截止日期为2010930,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请各参保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慢性病申报处,逾期不报而影响鉴定者,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申报卧床人员请于鉴定截止之日10天前申报完毕。

十一、由于参保单位或申报人没有按规定填写特殊慢性病申请表,以及未提供申报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影响了鉴定结果,市医保局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二、本次鉴定后的相关资料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不再退还本人。

十三、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垂询电话:2419130,或到齐齐哈尔医疗保险局查询。

附件:

1.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O一O年鉴定标准

2.齐齐哈尔市二O一O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3.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4.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鉴定表

5.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人事处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