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齐哈尔医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补充说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06浏览次数:417


学院各部门、各附属医院

根据黑教师【2004】274号、黑教师【2009】221号、黑教师【2009】222号、黑教高办 [2005]74号、齐齐哈尔医学院院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现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岗前培训对象

新补充到学院本部以及附属医院,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实验、学生工作以及管理人员;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岗前培训合格证;

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

3、后调入职工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其岗前培训合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思想品德及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等工作的需要,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二、三附属其中一家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三)学历、学位要求

原则上需取得国家统招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证、学位证;下列人员具备其中一项者可以视为符合学历、学位要求。

1、1997年以前专升本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

2、1997年以后(含1997年)专升本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

3、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专升本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医学院人事处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