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参保职工因诊治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2008年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市医保局决定在2009年继续为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所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十种,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请各参保单位将符合以上十种疾病鉴定标准人员的申报材料分类上报。
二、上述十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特殊慢性疾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单位本着参保职工自愿的原则,将符合特殊慢性病条件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初审后,按要求上报至市医保局。
三、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病种 | 自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一年计)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20% | 3600元 |
糖尿病 | 6000元 | |
肝硬化 | 8000元 | |
恶性肿瘤 | 5000元 | |
脱髓鞘病 | 5000元 | |
帕金森病 | 4500元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第1年20000元;第2-3年1000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 |
尿毒症 | 10% | 10000元 |
肝移植术后 | 第一年50000元;第2-3年30000元;3年后每年10000元。 | |
肾移植术后 | 50000元 |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份分段支付,即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支付,每个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糖尿病500元、肝硬化670元、恶性肿瘤420元、脱髓鞘病420元、帕金森氏病380元、尿毒症840元、肾移植术后4170元,肝移植术后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根据每年支付额度的十二分之一予以支付。
五、申报范围:
1、2008年鉴定合格的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恶性肿瘤(指手术后未满3年、乳腺癌手术后需内分泌治疗未满5年)、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病未满三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本次不再重新鉴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2、2008年鉴定合格的恶性肿瘤患者,如手术已满3年(乳腺癌经内分泌治疗已满5年)且未复发,本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果术后满3年(乳腺癌术后经内分泌治疗已满5年)且恶性肿瘤复发的参保人员,须重新申报。
3、2008年鉴定合格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本年度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4、对于既往没有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恶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本年度所鉴定十种特殊慢性病种之一)的相应病种。
六、关于卧床人员的申报事宜
申报卧床的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保局将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七、由于本次鉴定的目的是使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以在门诊进行医疗,故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暂不能享受特殊慢性病的相应待遇,在本次鉴定中不必申报。
八、由于本次为特殊慢性病患者支付医疗待遇是依据2008年度全年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制定的,故参保时间不满一年的人员暂不能享受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待遇,在本次鉴定中不必申报。
九、参保单位及申报人员应详细填写《申报表》,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表内一般项目应填写齐全,IC卡号必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申报。
3、本次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职工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患者反馈结果,也不为患者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不再返还,如原始材料病人需要,请上交复印件。
4、由于病情的原因致使卧床不起不能到指定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申报人员,请在《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
十、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起始日期为2009年8月10日,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8日,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市医保局将不予受理。请各参保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市医保局特殊慢性病申报处,逾期不报而影响鉴定者,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一、由于参保单位或申报人没有按规定填写特殊慢性病申请表,以及未提供申报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影响了鉴定结果,市医保局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二、本次鉴定后的相关资料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不再退还本人。
十三、申报具体地点:
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病、脱髓鞘病:请到市医疗保险局12楼1200房间。
2、糖尿病、肝硬化:请到市医疗保险局11楼1102房间。
3、恶性肿瘤、尿毒症以及所有卧床病例:请到市医疗保险局12楼1209房间。
十四、请各参保单位于9月2日至9月4日到市医保局领取本单位符合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具体鉴定时间、地点和相关材料,未按时领取相关通知,其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五、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垂询电话:2419130、2419128。
附件:1、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二OO九年鉴定标准
